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宏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7月。受刑人於民國98年
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