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哲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壹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37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1年1月14日期滿。扣案之偽造車牌000-000,為供犯罪所用,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3792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1月15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11年1月14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見偵字卷第36、37頁、第42、43頁)可考。扣案之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號)1面,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見偵字卷第9頁、第32、33頁)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見偵字卷第15頁、第17、18頁、第20、21頁)可佐。從而,聲請人對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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