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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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度執聲字第
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5月30日以92年度簡字第10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同年6月30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2月13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4年8月19日以9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規定聲請撤銷。
二、經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