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西國際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乙○○個人請求之依據(依合約書雇主為東西國際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