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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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811號聲請人 林榮顯筑生膳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筑生膳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1樓、2樓及2樓之1,故關於筑生膳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湘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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