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芷心選任辯護人湯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95號、105年度偵字第18314號、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268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