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56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懿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06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懿昌繳納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暫行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證據保全及訴訟程序之遂行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之,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即被告張懿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
906號審理,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裁定羈押聲請人,嗣考量聲請人之涉案情節及訴訟進行程度,認原羈押原因雖仍存在,尚無羈押之必要,諭知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併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號及限制出境、出海。本院權衡聲請人提出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之方案、本案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判、刑罰執行程序,及聲請人行動自由等因素,另審酌聲請人於104年度訴字906號案件審理中均遵期到庭,且本案已辯論終結,定於107年12月27日宣判,認聲請人若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可保全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故准予被告提出20萬元之保證金後,得自107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6日止暫行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於上開特定期間屆滿後,即自107年12月27日起仍恢復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附件: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