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子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107年度易緝字第51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交保。
二、本件被告李子明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及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被告雖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所涉業務侵占罪嫌,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謝新赫徐茂明 於偵查中證述確實,復有被告書立之切結書、陶晟建材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交貨明細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犯嫌重大。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經傳喚未到,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拘提亦未到場,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發佈通緝,於107年7月9日始緝獲,應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原因。另參酌被告於緝獲後供稱因怕高利貸放款人員會對家人不利,所以不敢回家,都在四處打零工,還款能力差等語,以及員警執行拘提之職務報告記載被告之父稱被告已有2年未返家等情,堪認被告並無固定住居所,經濟狀況不佳,難以透過其他替代手段擔保後續刑事程序之進行,兼衡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及依法訴追之公益,應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是本院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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