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經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證人之指述,及卷內証據資料,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