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法官林永茂
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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