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
吳碧娟楊瓊雅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