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丙○○、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丙○○、乙○○之性別、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其犯罪事實及證據。
理由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丙○○、乙○○偽造文書等犯行,其自訴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二款之規定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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