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金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字第8號上訴人 李誌誠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上訴人 劉美琴 視同上訴人 林聰吉
李怡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上訴人 吳雪琴 訴訟代理人 魏克仁 律師
林榮圭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