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3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色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69號),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色嬌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竊盜被害人牛肉一塊,守法意識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而被告於偵查中仍否認犯行,辯稱是幫被害人兜售等語,態度欠佳,惟其於本院開庭時才坦然面對,坦承犯行,另審酌被告自陳目前從事賣鵝肉的工作,家中尚有丈夫及兒子,學歷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已經將牛肉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三、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9條之規定,上開易服社會勞動係屬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之權限,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初股
106年度偵字第21554號被告許色嬌女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色嬌係臺中市建國公有零售市場販賣鵝肉之攤商,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將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編號A161號攤位分租予 曾佳倫 共同使用,曾佳倫用以販售牛肉。詎許色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6年7月19日凌晨4時38分許,在上開攤位,徒手開啟曾佳倫所有之冰箱,竊取市價新臺幣(下同)400元之菲力牛排1塊,得手後將之藏放於其所有之冰箱內。嗣經曾佳倫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許色嬌始交出上開牛排1塊予警方(已發還曾佳倫)。
二、案經曾佳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證據名稱│待證事實││號│││├─┼──────────┼─────────────┤│1│被告許色嬌於警詢及本│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未經告訴│││署偵查中之供述│人曾佳倫同意,開啟告訴人之││││冰箱並拿取牛肉放入自己冰箱││││一情不諱,惟於警詢時辯稱:││││因為告訴人曾拜託伊幫忙兜售││││牛肉、找客源,告訴人為了要││││求伊降租1萬元,才報案云云││││;於本署偵查中辯稱:伊沒有││││將牛肉拿出攤位,這樣算竊盜││││嗎?伊只是拿來放冰箱要給客││││人看,伊不知道這樣是竊盜云││││云│├─┼──────────┼─────────────┤│2│告訴人曾佳倫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本署偵查中之指訴││├─┼──────────┼─────────────┤│3│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佐證全部犯罪事實。│││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翻拍畫面3張││││、查獲時照片2張、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核被告許色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上開牛肉1塊,業於案發後為警查獲並發還告訴人曾佳倫,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檢察官郭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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