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 胡小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謝銘勳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2年度北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之事實,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此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揆諸首揭規定,自及於上訴之第二審。從而,聲請人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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