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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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33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