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79號聲請人 謝如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玥彤股票附表編號證券字號張數股數178-ND-000000-011000284-NX-000000-01212383-NX-00000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