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聲請人 王麗華 代理人 謝佳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麗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2年8月21日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5、10至12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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