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6號聲請人 韓宏道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4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號1 朱錫璋 楊嘉玉 102年8月9日102年8月9日1,760,000元TH00000002朱錫璋楊嘉玉102年8月9日102年8月9日600,000元TH00000003朱錫璋楊嘉玉102年8月9日102年8月9日500,000元TH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