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原告 羅宗銘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被告 陳采華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被告連江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