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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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孝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孝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孝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8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