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03號原告 林政達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原告應補正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