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共八十二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均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共八十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1年5月12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4、7、8、23所載犯罪日期及偵查案號、編號5、6、9至11、14、15、22、24所載偵查案號均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8、10、12、14、21、2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編號1至4、6至7、9、11、13、15至20、23至24則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卷〈下稱執聲卷〉第5至11頁)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5、6、7、8、10、11、14、15、19、21、22、23經
各原確定判決各定應執行如附表附註所示,有各該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附表編號1至4、9、12、13、16至18、20、24)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六月+六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三月+一年+五月+三年六月+四年二月+六月+一年四月+七月+七月+四月+十一月+一年+六月+四月+三月+八月+三月+一年十月+一年八月+一年九月+四月=二百九十個月〈二十四年二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均為不思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任
意竊取他人財物之犯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整體評價,兼以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表示從輕定刑為六年六月以自新之旨(見執聲卷第5至11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就本案定刑之意見於請求定刑時,已同時陳表如上述,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考(原執行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1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8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520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886號111年3月28日同左111年5月12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觀執更字第213號2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11月1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475號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16號111年4月25日同左111年5月25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5543號3竊盜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9月6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594號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232號111年4月12日同左111年5月20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129號4竊盜有期徒刑三月(共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28日、110年12月5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862、7863、7864號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593號111年4月20日同左111年6月1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256號5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八月(共1罪)、有期徒刑七月(共2罪)110年9月9日、110年9月25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3665號、111年度偵字第657、1397號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44號111年5月4日同左111年6月15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585號6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有期徒刑四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9月2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586號7竊盜有期徒刑三月(共15罪)、有期徒刑二月(共1罪)、有期徒刑五月(共5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7月18日、110年9月1日、110年9月4日、110年9月5日、110年9月13日、110年10月16日、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3日、110年12月6日、110年12月7日、110年12月9日、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26日、110年12月27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45、4376、5430、681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08、309、310、311、312、313、344、345、346、347、348號新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155號111年5月23日同左111年6月29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334號8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七月(共9罪)、有期徒刑八月(共3罪)110年9月11日、110年10月8日、110年11月25日、110年12月1日、110年12月3日、110年12月26日、110年12月2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6335號9竊盜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7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372、38079號桃園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6號111年6月6日同左同左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助字第2406號10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七月(共3罪)110年10月31日、110年11月1日、110月11月5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856、5858、7632、7634號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27號111年7月13日同左111年8月17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885號11竊盜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四月(各1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10月11日、110年11月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886號12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七月110年9月29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6436號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37號111年7月13日同左111年8月17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884號13竊盜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12月28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801號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986號111年8月3日同左111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207號14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八月(各1罪)110年12月4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637、21715號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430號111年8月22日同左111年10月5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557號15竊盜有期徒刑四月(共2罪)、有期徒刑二月(共1罪)、有期徒刑三月(共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2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558號16竊盜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9月11日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590號桃園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603號111年8月26日同左111年10月4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422號17竊盜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9月27日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6419號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853號111年9月19日同左111年10月28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0992號18竊盜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9月13日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323號桃園地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269號111年10月21日同左111年11月29日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號19竊盜有期徒刑五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12月12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109號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440號111年11月10日同左111年12月15日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93號20竊盜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11月6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128號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017號111年7月4日同左112年1月11日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05號21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八月(各1罪)110年11月6日、110年11月5日、110年11月12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551號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111年10月20日同左111年11月30日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59號22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有期徒刑八月(共2罪)、有期徒刑七月(共1罪)110年11月14日、110年11月23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249、33250、33251號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228號111年12月29日同左112年2月22日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460號23竊盜有期徒刑五月(共2罪)、有期徒刑三月(共5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9月1日、110年11月15日、110年11月17日、110年11月18日、110年11月3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461號24竊盜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10年11月30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187號、112年度偵字第13512號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349號112年5月8日同左112年6月13日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019號附註一、編號5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編號6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三、編號7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四、編號8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五、編號10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六、編號1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七、編號14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八、編號15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九、編號19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十、編號2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十一、編號22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十二、編號23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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