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前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傷害(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5日17時40分許108年11月3日19時許起至108年11月4日2時45分許109年8月25日16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85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681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3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4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110年度竹簡字第28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7日110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4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110年度竹簡字第28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9日110年1月26日110年6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92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37號附表編號1、2經新竹地院110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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