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三信至善畜牧場即 梁信郎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被告鑫三能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被告 龔彥竹 追加被告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嘉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0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龔彥竹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即對龔彥竹、被告鑫三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徐嘉男、追加被告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龔彥竹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無罪,惟原告於龔彥竹受無罪判決前,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是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