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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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美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鼓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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