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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