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甲○○○被告川湯春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