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67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佰玖拾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⑵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⑴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⑵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⑴百分之六點六、⑵百分之六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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