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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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與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平均加油費用約800元,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11.說明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路○○○巷○號之現使用
情形及其用途?
1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
13.請陳報現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及說明工作性質及內容。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因債務人領有「中度精障」之身心障礙手冊,請釋明現精神狀態之程度?債務人是否可自理自身之平常事務?並提出最近診斷證明書影本。
2.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12,628元;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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