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安泰商業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補正(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又原所有之8437-MH號車過戶之原因為何?
10.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1.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所在之營業處所地址。
12.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
14.請據實說明何以安泰銀行於97年11月16日函覆「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
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具體方法)。
4.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之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