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靜敏 相對人 葉玨 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9月22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5%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葉玨詠 ,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相對人葉玨詠㈠於99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900,000元⑵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9年9月27日⑵104年9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8月2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8月27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⑴本金2,797,475元、⑵本金595,05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㈡另信用卡借款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應自聲請人墊付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起算循環利息及違約金。嗣債務人至101年1月24日止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152,520元尚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東區│頂橋子頭││43-6│建│1716│10000分之9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2855│臺中市東區頂橋│鋼筋混凝土造集│10層:108.58│陽台:10.64│全部││││子頭段43-6地號│合住宅│合計:108.58│花台:3.30││││├───────┤14層樓│││││││臺中市東區立德││││││││街224號10樓│││││├─┴──┴───────┴───────┴──────┴──────┴────┤│共同使用部分:頂橋子頭段2785建號5587.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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