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被告 蔡政嶧 (原名 蔡政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萬8,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萬2,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