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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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併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4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併予禁止接見通信,茲羈押期間行將屆滿,經本院於99年6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或本案確定後之執行,揆諸上開說明,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非予禁止其接見、通信,無以防免其勾串證人乙○○等人之虞,應自99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併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林拔群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