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水鎮 代理人 洪文濱 債務人 古宸嘉 債務人 古永富 債務人 古欽仁 債務人 古洊瑋 債務人 古宗平 債務人 古涵伃
一、債務人古欽仁、古洊瑋、古宗平、古涵伃應於被繼承人杜鳳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古宸嘉、古永富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古宸嘉、古永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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