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債權人大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泓慶 債務人 王頂法 即翰林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頂法即翰林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頂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