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合盛
周綠君
一、債務人林合盛、周綠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合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合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綠君清償之。
三、債務人林合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四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合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綠君清償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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