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訟爭,即於法庭外以不堪入耳之三字經辱罵他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7089號被告乙○○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街○○○巷○○弄○○號之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謝宇衍 因其對於甲○○恐嚇取財案件,於民國97年8月14日上午,前往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出庭應訊,詎竟基於侮辱人之犯意,於上揭庭期結束後之同日11時30分許,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樓詢問處之公共場所,以「幹你娘」等語辱罵甲○○,嗣經甲○○報警處理,而為警查獲。
二、案經甲○○告訴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
(二)證人 高弘 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檢察官張誌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