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莊老達 被上訴人申昌電氣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得成 被上訴人 蔡世發 即華陞粗糠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昌電氣有限公司、江得成、蔡世發即華陞粗糠企業社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70,71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81,37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