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八О號
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之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並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逃匿,有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提無著之復函等在卷可稽,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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