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受刑人具保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即乙○○前因犯恐嚇案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受刑人乙○○釋放,茲以該受刑人乙○○所犯恐嚇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惟經傳訊迄未報到執行,顯已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受刑人乙○○於釋放後,所犯恐嚇案件業經判決確定,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獲,未能執行等情,亦有檢察署相關函文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受刑人乙○○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