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陳淑芳法官夏一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