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蘇以真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附表所示楊蘇以真金融帳戶內存款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並由帳戶所屬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餘額返還之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蘇以真因涉加重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追查發現詐欺集團指示被害人楊美月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害人 蕭興富 匯入4萬元至附表所示被告持用之帳戶中,因而經檢察官以保全沒收與追徵犯罪所得之必要為由,聲請本院將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款項予以扣押,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有本院扣押裁定在卷可參。
二、關於扣押款項之處理方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將附表所示之款項歸還被害人。檢察官亦表示同意撤銷扣押命令,並由金融機構依法定程序辦理返還餘額之程序(見本院111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故本院認附表所示之帳款已無扣押之必要,原扣押命令應予撤銷,並由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餘額返還作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ˉ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游峻弦附表金融機構(戶名:楊蘇以真)帳號被害人及匯款金額(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中正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蕭興富(4萬元)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楊美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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