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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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姿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聲明一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聲請人請求原因及事實說明,債務人現金卡之核准額度為新臺幣8萬元,則為何聲明一得請求逾越核准額度之88,940元,是否債務人之核准額度有調整?請併為說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