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皓(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6、18、20至2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7、17、1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第2至4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如附表編號第6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如附表編號第8至12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如附表編號第13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如附表編號第14、15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第16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第20至22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並均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05.06上午8時許│104.07.16晚上9時許│104.06.28晚上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36號│字第1123、1214、1215│字第1123、1214、1215││││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3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9.22│104.10.06│104.10.06│├─┼──────┼──────────┼──────────┼──────────┤│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3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0.13│104.10.27│104.10.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610號│第5924號│第5924號││備註│├──────────┴──────────┤│││編號2-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06.03晚上9時30分│104.02.08晚上8時許│104.07.05凌晨4時許│││許││104.07.08下午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23、1214、1215│字第541號│字第1279、1280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6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0.06│104.08.17│104.10.2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6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6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0.27│104.09.15│104.11.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5924號│第6311號│第6341號││備註├──────────┤├──────────┤││編號2-4經原判決定應││編號6經原判決定應執│││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共4罪)│├────────┼──────────┼──────────┼──────────┤│犯罪日期│104.07.28下午6時許│104.05.26凌晨1時許、│104.05.26下午4時許、││││104.05.27凌晨2時許、│105.06.05凌晨2時許、││││104.06.05凌晨2時30分│105.06.05凌晨3時30分││││許、│許、││││104.07.28晚上9時許、│104.07.08凌晨4時30分││││104.07.29上午某時許│許、││││、│││││104.07.29上午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57號│第5815、6368、6369、│第5815、6368、6369、││││6414、6654、6851、│6414、6654、6851、││││6852、7287、7452、│6852、7287、7452、││││7557號│755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2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4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2.02│104.11.12│104.11.1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2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2.29│104.12.08│104.12.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5號│第587號│第587號││備註│├──────────┴──────────┤│││編號8-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05.27凌晨1時許、│104.06.05凌晨2時許、│104.07.08晚上9時許、│││104.05.27凌晨2時13分│104.06.11下午1時51分│104.07.08晚上11時51│││許│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15、6368、6369、│第5815、6368、6369、│第5815、6368、6369、│││6414、6654、6851、│6414、6654、6851、│6414、6654、6851、│││6852、7287、7452、│6852、7287、7452、│6852、7287、7452、│││7557號│7557號│755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4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4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7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1.12│104.11.12│104.11.1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12.02│104.12.08│104.12.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87號│第587號│第587號││備註├──────────┴──────────┴──────────┤││編號8-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11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06.04-104.07.29│104.04.28中午12時許│104.05.04上午6時50分││││、│許││││104.06.05凌晨3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847、7894、8238、│第4762、5144、5700號│第4762、5144、5700號│││8242、8454、8466、│││││8468、859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867號│104年度簡字第1241號│104年度簡字第12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2.16│104.11.24│104.11.24│├─┼──────┼──────────┼──────────┼──────────┤│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867號│104年度簡字第1241號│104年度簡字第12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1.09│105.01.16│105.0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57號│第689號│第689號││備註├──────────┼──────────┴──────────┤││編號13經原判決定應執│編號14、1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7.25下午17時許│104.04.27下午4時許│104.07.29上午9時30分│││、││許│││104.07.25晚上8時許、│││││104.07.29晚上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855、8899號│字第1812號│第975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76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05號│105年度簡字第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2.22│104.12.30│105.01.2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76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05號│105年度簡字第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1.26│105.01.26│105.03.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70號│第1073號│第2274號││備註├──────────┤││││編號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共兩罪)│├────────┼──────────┼──────────┼──────────┤│犯罪日期│104.01.28晚上11時許│104.07.29晚上11時30│104.07.13凌晨1時許、││││分許│104.07.26中午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39、443號│第11055號、105年度偵│第11055號、105年度偵││││字第83、478號│字第83、47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6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4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10│105.08.24│105.08.24│├─┼──────┼──────────┼──────────┼──────────┤│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6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4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07│105.08.24│105.08.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20號│第5449號│第5449號││備註│├──────────┴──────────┤│││編號20-2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22│││├────────┼──────────┼──────────┼──────────┤│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07.29晚上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055號、105年度偵│││││字第83、47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8.2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8.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449號││││備註├──────────┼──────────┼──────────┤││編號20-2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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