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請人 胡俊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稱: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以100年度監宣字第18號裁定選定為 胡俊賢 之監護人;茲因不動產繼承分割乙事,為胡俊賢之利益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云云。惟觀聲請人 陳報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足知系爭不動產全由胡 陳振亮 與 胡俊明 分割取得,胡俊賢則完全喪失對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且毫無補償;此顯然不利於胡俊賢之利益,聲請人陳稱其為胡俊賢之利益而需辦理分割繼承乙事云云,要無可採。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家事庭法官陳谷鴻【附表】┌──┬────────────────┬───────┬──────┐│編號│土地地號或建物門牌號碼│面積│協議結果│├──┼────────────────┼───────┼──────┤│1│臺東縣○○鄉○○段○○○○○○○○○○號│34,872平方公尺│胡陳振亮繼承│├──┼────────────────┼───────┼──────┤│2│臺東縣○○鄉○○段○○○○○○○○○○號│6,444平方公尺│胡陳振亮繼承│├──┼────────────────┼───────┼──────┤│3│臺東縣○○鄉○○段○○○○○○○○○○號│15,544平方公尺│胡陳振亮繼承│├──┼────────────────┼───────┼──────┤│4│臺東縣○○鄉○○段○○○○○○○○○○號│26,170平方公尺│胡陳振亮繼承│├──┼────────────────┼───────┼──────┤│5│臺東縣○○鄉○○段○○○○○○○○○○號│1,144平方公尺│胡陳振亮繼承│├──┼────────────────┼───────┼──────┤│6│臺東縣○○鄉○○段○○○○○○○○○○號│14,360平方公尺│胡俊明繼承│├──┼────────────────┼───────┼──────┤│7│臺東縣○○鄉○○段○○○○○○○○○○號│29,440平方公尺│胡俊明繼承│├──┼────────────────┼───────┼──────┤│8│臺東縣○○鄉○○路○○號(建物)││胡陳振亮繼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