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晴恩原名呂雅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晴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四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10日│100年11月26日│100年11月15日│││││凌晨2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914│度毒偵字第2914│度毒偵字第5982│度毒偵字第5982│││號│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實││第2370號│第2370號│第128號│第128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決││第2370號│第2370號│第128號│第128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6日│├──┴────┼───────┴───────┼───────┴───────┤│備註│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訴字第1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