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周宏達 被告 朱芳
邱奕哲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易字第2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995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陳述:被告 林李憶楊順貴尤琮暉 、邱奕哲、 朱芳一 共組
詐騙集團,於99年9月9日晚間,假冒購物作業人員來電,詐稱購物付款填單錯誤,未取消將按月扣款,原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匯款66,995元而遭詐欺。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芳一、邱奕哲詐欺周宏達部分,經判決無罪,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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