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826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麟企業有限公司唐秀琴何力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確實向債務人提示之提示日(台端所為之存證信函提示於法不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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