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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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翁貴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祥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祥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5條,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之規定,視情形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祥和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惟聲請人以上開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將捐助章程第15條規定修正為如附表所示,僅就該會原始設立基金總額,於文字上加以明確化,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非屬財團之管理方法,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在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列,而應屬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僅需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15條│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新│本會設立基金(財產)總額為│││台幣陸百萬元整。│新台幣陸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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